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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贿罪“为他人谋利”规定助部分贪官脱罪

核心提示:   官员收了钱,但如果无法证明其为行贿者“办了事”,算不算受贿?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可按受贿罪论处,但按照我国现行《刑法》,除非是


官员收了钱,但如果无法证明其为行贿者“办了事”,算不算受贿?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可按受贿罪论处,但按照我国现行《刑法》,除非是“索贿”,必须要有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。

反腐一直是十八大以来全国上下的关键词。随着反腐的深入,刑法中用于制裁贪腐官员的主要法律武器——受贿罪在现实中面临入罪门槛太高,量刑标准不合理等争议。

“为他人谋利”规定助部分贪官逃脱罪责

多年来,不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,一直有声音要求废除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这一规定,认为这成了部分贪官逃脱罪责的武器。

西南政法大学教授、刑法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朱建华就认为这一条件是“叠床架屋,画蛇添足”,他认为受贿罪的危害不仅在于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,还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义务,他认为,只要收取贿赂不管是否为他人谋利,都构成受贿罪。

西南地区一名市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,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的规定让“日常烧香”型的行受贿无法被纳入刑法打击范畴。“对一些为谋取长远利益而没有提出谋利要求的财物,是不是就可以收受而不构成受贿罪?这显然是有问题的。”

为此,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相关文件解释,将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尽可能前推,而不是要求实实在在地谋取到了利益。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》中规定:“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、实施、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。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,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,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,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。”

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赵学强律师表示,在实际辩护中,对被告人接受他人财物事实清楚的案件,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首选的辩护切入点,“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事前、事中或事后存在承诺、实际已为他人谋取利益,即做无罪或事实不清,罪名不成立的辩护。”

记者以受贿罪为关键词,选择刑事判决书类型,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今年5月以来的裁判文书,发现共有相关裁判文书563份。其中有71起案件,辩护人对部分或者全部指控以“没有为他人谋利”作为辩护理由。

重庆一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的检察官告诉记者,实践中不乏有行受贿双方不提具体请托、承诺事项,仅是“心知肚明”的情况。如此,在没有收集到签字、打招呼等方面证据的情况下,基本上无法认定其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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